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粤司[2005]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向省厅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张光鸿
联系电话:020-86351137,13682256688
广东省司法厅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 的意见》(粤发[2000]6号)、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4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我省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组通[2001]32号)文件精神, 认真履行协管职责,改进和加强对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大力推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组织指导与法制工作情况;
(二)队伍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法制宣传工作情况;
(四)律师管理工作情况;
(五)公证管理工作情况;
(六)基层司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
(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
(八)司法考试工作情况;
(九)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十)计财装备工作情况;
(十一)有关市局的监狱、劳教工作情况;
(十二)考评期内所获荣誉情况;
(十三)考评期内所受处分情况。
广东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对新一年的工作部署,适当调整考评内容,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