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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管厅领导为所分管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人,对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考核;

  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副职和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人,对处级副职和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进行考核;

  处(室)、直属单位副职领导为所分管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和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考核人,对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和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含职工)进行考核。

  处(室)及直属单位考核人权限与以上规定不符的,按实际分管情况确定考核人。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职位(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简称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为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等情况;党、团员还包括遵守党、团纪律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情况,有无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情况;

  (四)遵守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履行公务人员义务情况。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考核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工作调研、综合分析、创新协调能力;

  (三)办文、办会、办事能力。

  第十四条 工作态度考核内容

  (一)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二)出勤和遵守上下班制度情况。

  第十五条 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一)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二)办事效率情况;

  (三)重点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廉洁自律考核内容

  (一)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在公务活动中是否自觉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季度考核由考核人评价与被考核人评价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考核人评价占60%,被考核人评价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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