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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25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协查我局将于近日登报声明作废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附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从即日起在日常管理及税收检查工作中加强对以上《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协查, 如发现以上《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线索应立即封存该发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

  二、凡取得以上《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应向所在地国税局报告并要求开票方换开发票.

2006年4月13日

  附件:
《要求进行协查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

  一、发票代码为111000421011。

  二、发票号码如下:

  10400001---10407500  300本 ;    10410876---10411000   5本;

  10412501---10417500  200 本 ;    10437501---10451575   563本;

  10460001---10472500  500本 ;   10482501---10482750   10 本;

  10485001---10497500  500本 ;   10497751---10497800   2本;

  10497876---10500000  85 本  ;  18897501---18898750   50本;

  18899751---18903750  160本;    18905001---18910000   200本;

  18931251---18932500  50本;     18933751---18937500   150本;

  22037501---22061250  950本;    27183751---27188750   20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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