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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4、“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的使用、税款征收及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

  5、各区、县局应建立发票发售与管理相互制约制度,结合税款征收情况定期对“集贸发票”发售、领购情况进行检查。

  (二)受托代征市场领购发票

  受托代征市场统一到各区、县局票证中心领购“集贸发票”,并按照发票开具的规定据实为市场业户代开发票,同时为市场业户开具由税务机关发放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受托代征市场再次领购“集贸发票”时,应将开具“集贸发票”和开具“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的情况及代开发票工本费送各区、县局发票验旧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发票验旧部门按照(87)市税计字第191号规定解缴工本费。

  (三)发票代开

  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摊位证或其它有效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集贸市场设立的代开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三、“集贸发票”盖章

  受托代征市场开具“集贸发票”后,均须加盖受托代征市场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局依照市局统一格式自行刻制(式样附后)。

  四、“集贸发票”启用时间及规格

  “集贸发票”启用时间为2006年7月1日。

  “集贸发票”规格为210*140㎜、三联、千元版手写票。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红色;第二联为付款方收执、棕色;第三联为副联、黑色。

  五、代开手写版“集贸发票”,工本费0.50元/份。

  六、认真做好发票清理保管工作

  2006年6月底前,各区、县局应对税务所用于代开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及受托代征市场现存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对,对已使用的发票经核对无误的由各区、县局按照现行规定保管。对未使用的发票经核对无误的上交各区、县局票证中心,继续发售。

  七、各区、县局应依靠现行发票信息化管理手段,按照市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集贸发票”发售、监控管理措施,对“集贸发票”发售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进一步完善我市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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