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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4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发票使用管理,堵塞集贸市场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市局决定,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集贸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具范围

  “集贸发票”开具范围是在集贸市场内(包括自征市场)设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市场外零散税源如需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开具。

  二、领购及开具发票的手续

  自2006年7月1日起,受托代征市场领购“集贸发票”须持《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发票领购簿》、购票人员身份证统一到各区、县局票证中心领购。各区、县局票证中心在发售发票的同时向受托代征市场发放用于代开“集贸发票”使用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所不再向受托代征市场发售发票。

  自2006年7月1日起,受托代征市场领购发票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税务机关内部工作

  1、票种核定。税务所原则上按照市场半个月用量核定准购发票数量,填写《发票领购簿》,报征管科审批。

  2、发票发售。因部分受托代征市场在CTAIS中是以特殊纳税人登记的,因此发票发售时,只能核定准购发票类别,对核准的数量和领购方式均不监控,请票证中心发票发售人员严格审核验旧记录,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数量发售发票。“集贸发票”设置的发售价格为“0”,因此发售时不收取工本费,但要开具“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实物发放岗据此出票。

  3、发票验旧。各区、县局发售“集贸发票”应严格验旧售新制度,各区、县局可自行确定负责发票验旧的部门。受托代征市场应持“集贸发票”存根联及副联、“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报查联及存根联、《发票领购簿》到发票验旧部门验旧。经验旧无误的发票验旧部门经办人员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字,受托代征市场据此再次领购“集贸发票”。经验旧无误的“集贸发票”存根联及副联,由发票验旧部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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