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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税征[1993]677号)


各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6号的通知,市局研究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后,对到税务局申请填开发票的,各分局应根据其经营项目填开相应地行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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