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校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八条 凡符合区(县)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九条 市级传统校由各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十条 国家级传统校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在市内传统校中择优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一条 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二条 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防止拔苗助长和急功近利的现象。
第十三条 传统校应该积极组织参加有关的各级比赛,使青少年运动员在实战中得到锻炼。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四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场地、器材,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老师带训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并给予适当的训练补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课余训练、培养后备人才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各校在传统校的申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