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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7月24日 沪体竞〔2001〕4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校是指长期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并在一至二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具有较高水平并形成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作出贡献。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传统校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
  (三)由本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布局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学校、试办(申报)二线学校,以及与区(县)业余体校实行“体教结合”开展课余训练的中学及部分项目的小学统一纳入传统校管理范围。
  (四)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相关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前本市传统校的项目设置暂定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女)、乒乓球、手球、垒球、网球、射击、击剑、棋类等十二项,以后根据需要再作调整。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六条 传统校分为国家、市、区(县)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七条 市级传统校的命名条件
  (一)学校领导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条件。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项目,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要有不同年龄层次的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本特色项目每学期要有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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