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市各训练单位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运动员应当按年度申办注册手续和领取比赛许可证。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不受理转会申请。
运动员注册手续由所在训练单位统一向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每年度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经注册的训练单位参加比赛。升学、转会有协议的除外。
运动员具体注册条件办法,由市足球管理中心制定实施。
第十七条 训练单位申办第1次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附复印件):
(一)所在区、县体育局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建立训练单位的批准件。
(二)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已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四)税务登记证明和收费许可证。
(五)训练单位章程和组织机构名单。
(六)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训练单位应有合作协议书。租用有关设施的,须有租用协议书。
训练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交上年度训练单位工作考核表,并通过审批部门的年度复核;
未办理注册手续擅自开展青少年足球培训业务的训练单位,经指出后应立即补办注册手续;坚持不改的,市体育局将会同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主体资格。
第十八条 从事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训的各级教练员应当按年度办理注册手续。经注册的教练员可应聘在训练单位担任教练工作,代表该训练单位参加各类比赛,并可参加各类教练员培训活动。教练员申办第1次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练员注册表。
(二)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职称证明。
教练员申办年度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交上年度工作考核表。
具体注册条件和办法,由市足球管理中心制定实施。
第十九条 各训练单位经注册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从一个训练单位合法转入另一个训练单位,应当办理转会手续,重新明确代表资格。本规定所指转会包括以下情形:
(一)输送。按照本市一、二、三线运动队的划分,运动员从低一级运动队转入高一级运动队。
(二)交流。运动员在同一等级的运动队转入另一个运动队。
(三)引进。外省、市、自治区运动员转入本市运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