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申办的训练单位所在区、县体育局提出申请,认可具有训练、教学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办理同意在该辖区内开展足球培训业务、建立训练单位的批准件。
(二)向申办的训练单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同意运动员在该区、县学校就读或借读的批准件。不承担文化教育责任的训练单位除外。
(三)持上述批准件,根据申办训练单位的性质,分别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训练单位主体资格(法人)手续。
(四)在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训练单位年度注册证。
第三章 人员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训练单位应当聘用具有上岗资格,并经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的教练员担任教练工作,应与聘用教练员签定协议书,并报市足球管理中心备案。聘用的教练员中应包括至少一名守门员教练员。
训练单位应设立以教练员为主的教研组。足球学校的教研组长应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或具有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训练单位的教研组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或具有B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负责实际主持训练工作的教练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或具有C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训练单位吸收运动员时,应与运动员本人(18周岁以上)或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定训练、比赛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运动员的注册、参加比赛、转会,应符合中国足协和市足球管理中心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训练单位的经费和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运动员实行收费的训练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的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向运动员实施收费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核定的项目收费。
(二)属企业法人的训练单位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接受赞助、捐助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开支,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收费、超越核定收费范围或标准收费的,经指出后应立即整改,坚持不改的,将停止其招生资格,直至取消该训练单位注册资格。
第四章 注册和转会
第十五条 各训练单位及运动员、教练员每年度都应申办1次注册手续。注册的有效期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