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管理规定
(沪体法[2002]127号 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青少年足球运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及所属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区、县体育局负责辖区内足球训练单位的业务管理。
  市体育局委托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足球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和资质认定。
  第四条 各训练单位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激发青少年对足球运动的兴趣,传授足球运动知识技能,提高身体素质,培养优秀的足球后备人才。
  第五条 各训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训练单位与训练单位之间、训练单位与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协议书的形式明确各自相应的责、权、利。
  本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实行注册管理和年度复核制度。经准予注册的训练单位方可开展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训业务活动;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代表本训练单位参加各类比赛。
  第六条 各训练单位的管理及年度复核情况,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年度复核、考核成绩优秀的训练单位实行奖励。
  对复核不通过或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坚持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注册资格。具体办法由市足球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章 训练单位及其申办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训练单位,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