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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关于本市优秀运动员退役后重新确定工资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废止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关于本市优秀运动员退役后重新确定工资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2]157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干部)、劳资部门,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 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精神,切实做好运动员退役后重新 确定工资的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人薪发[1994]12号文的规 定:“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 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 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 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 和成绩津贴之和)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优秀运动员退 役后重新评定工资办法作适当修订,通知如下:
  一、安置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职务等级工资按照五级职员或二级教练(相当助工)职务,比原体育基础津贴档次高一档确定职务工资。
  (二)对于在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在上述基础上,可再高定职务工资档次:
  1.获得全国比赛、亚洲杯赛、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前三名或运龄满8年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定1档;
  2.获得全国比赛、亚洲杯赛、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冠军和全运会、亚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定2档;
  3.获得全运会、亚运会冠军和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前三名及奥运会前六名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定3档;
  4.获得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冠军和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定4档;
  5.获得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定5档;
  6.高定2档(含2档)以上的运动员,若其原体育基础津贴高于其确定的职务工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增加工资时,按增资额的一半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对于获得世界比赛冠军的运动员,若其原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高于其确定的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增加工资时,按增资额的一半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其中获得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的运动员,高出部分全额保留,不予冲销。
  (三)安排在工人岗位的,其岗位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1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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