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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切实依法行政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体育管理的意见[失效]


  (二)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属于要移交其它部门、单位审批或管理的,要及时做好移交、转移工作。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做好备案工作。

  体育部门着重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

  (三)对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审批或变相要求登记、备案。

  经营性体育场所(项目)许可证(含开放证、登记证等),从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市、区县体育部门也不再承担相关部门提出的前置审批(审核、初审、提出主管部门意见)等事项。由市、区县体育部门颁发的上述许可证(含开放证、登记证等),2004年7月1日后自动失效。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体育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体育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要严肃查处在体育竞赛、体育经营、社会体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体育行政执法队伍。

  四、深入探索做好社会体育管理工作

  (一)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体育部门是社会体育的主管部门。要按照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发挥政府部门在编制规划、发展战略和指导、协调、监督方面的作用,提高对社会体育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

  (二)社会体育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社会体育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性场所法治管理、属地管理和法人管理的原则,区县体育部门应加强依法行政,更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机制,注重对社会体育的宏观管理、间接管理和指导服务。同时,应加强体育行政检查,探索对不再审批的体育事项的事中监督、事后处罚。

  (三)督促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发布的体育场所开放、体育运动项目条件、技术规范,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体育场所设置的重要标准,也是有关部门从事管理的重要依据。体育部门要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与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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