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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教练员系列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的试行意见

上海市体育教练员系列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的试行意见
(沪职改办[2000]20号)


  体育教练员的职务是根据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育学校所承担的训练教学、比赛任务需要和各项目的特点而设置的工作岗位。依照《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人职发(1994 )17号)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 现就上海地区体育教练员的岗位设置原则、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审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的原则

  1、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须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范围内。

  2、根据各级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承担的不同任务 , 各层次、各地区及各运动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不同的实际情况而设置。

  3、从奥运会战略着眼 , 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岗位设置在总的结构比例内,应先保证重点专业、重点项目的需要。

  4、逐步到位。

  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各优秀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应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 以及所承担的训练教学、比赛任务及教练员自身素质、结构梯队建设等实际情况,在以下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确定教练员的岗位设置。

  市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30-35% 、 50% 、 15-20%, 其中国家级教练不超过高级职务人数的10% 。

  市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15-20% 、 50% 、 30-35%, 一般不设置国家级教练岗位。

  其他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10-15% 、 50% 、 35-40%, 一般不设置国家级教练岗位。

  少数重点业余体校运动训练项目布局多,教学训练任务重、条件好,教练员业务水平高,业绩突出,经主管部门批准,高级教练比例可略超过上述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三、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审批办法

  1、各级各类承担体育训练、比赛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单位体育教练员的岗位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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