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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运动员实行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问题的试行办法

上海市优秀运动员实行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问题的试行办法
(沪体人[2001]191号)


  为保证运动队训练、比赛工作的正常进行,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敢于拼搏、勇攀高峰、为国争光。根据《关于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现役市优秀运动员有关医疗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财社[2001]13号),结合本市医保改革精神,现就市优秀运动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有关医疗保障问题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国家财政拨款的本市优秀运动队在编运动员。

  二、就医和管理

  市优秀运动员的就医办法和管理依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因运动训练、比赛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报销制度。

  三、报销范围和标准

  运动员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就医,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按以下办法进行报销:

  (一)训练、比赛造成的运动损伤,其就医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二)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三)门诊、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医疗费全额的10%,其余自负部分予以报销。

  (四)运动员在外地集训、比赛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办法给予报销。

  四、以下情形不得报销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酬酒闹事、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报销办法

  在役运动员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医疗费收据和病史资料(或复印件),经所在运动队领队签名证明、医务部门审核、单位(基地)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各训练单位按季度向市体育局计财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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