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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委系统因私出境等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体委系统因私出境等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体人[1994]47号)

  一、在职、在学人员申请因私出境(包括自费留学、自费出境学习外语、探亲、旅游、就业、定居等)、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具有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退役运动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书面报市体委人事处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审批,送市体委人事处备案。

  市体委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境,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送市体委人事处审核,并报市体委领导审批。

  因私出境人员保留公职的,应在批准的出境期限内回国;逾期不归者,视作自动离职。

  二、在职、在学人员申请民间劳务输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体委人事处审批,获准后与所在单位办理辞职或停薪留职手续。

  劳务输出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交纳管理费,如不按时交纳,停薪留职自动失效。聘用合同期满后,应按期回国,并在2个月之内持户籍证明,办理复职及回原单位报到手续;如需延长聘用合同期,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归者,视作自动离职。

  三、因私出境体育交流由市体育总会和市体委人事处共同审核办理。申请因私出境体育交流的人员应经原单位同意后,报送市体育总会和市体委人事处审核批准,并由市体委人事处向市公安局出具《因私出境体育交流证明》,由市体育总会收取一定的审核手续费。

  四、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运动员退役后,申请因私出境应聘任职的,原则上纳入劳务输出范围;其他退役运动员申请因私出境的,按沪体人(1993)589号文《“关于本市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通过因私出境途径办理的团队出访考察,根据市委组织部的有关精神,原则上不予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由组团单位向市体委人事处书面报告,经市体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办理。

  六、由市体委外事处审批办理的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及学术交流人员应按期回国,如需延期,应提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经组织与本人或委托其家属联系仍无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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