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委系统公费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
(沪体外[1997]588号)
一、严格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和审批
1. 组团出访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工作任务,应确实有助于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和促进体育交流的开展。坚决制止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得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赛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得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
2. 不得利用因私渠道办理公费出国(境)手续。
3. 各单位在考虑出访人选时应严格按中央和市外办的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锻炼队伍、讲究实效和精简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团组中非业务人员的成份,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和以各种理由照顾出国。
4. 要严格出访审批制度,申请出访的单位须明确出访目的、经济来源等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市体委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除单位公章外,还需各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二、加强组团出访工作的监督管理
1. 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出访活动结束后,各团组均应写出书面总结,主要业务干部须写出业务总结,以防止出访活动流于形式。
2. 对组团和出访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要严格查处,督促整改,必要时还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