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系统聘请外籍专家和运动员的审批及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沪体外[1997]590号)
随着上海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本市不少体育俱乐部和运动队聘请了外籍专家和运动员。为了切实做好聘请该部分人员的审批及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1. 本市体育系统的各运动队和体育俱乐部,不管以何种方式、何种渠道引进外籍体育专家和运动员,均应事先报市体委主管部门批准。足球俱乐部引进外援必须先报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足球管理中心同意后再报市体委主管部门。
2. 聘用单位应及时与应聘的外籍专家和运动员签定聘用合同,如需要试用后签定正式合同的, 也需事先签定试用合同。合同应用中英文书写,包括聘用期限、工资待遇、医疗保险、食宿、旅费、休假及奖金等各项内容。合同应在办理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前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 合同一经签定,签约双方都应严格遵守。聘用方应专人负责,并保证合同各项条款的实施。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欲更改合同的有关内容,应在双方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签署书面文件,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