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线运动队引进外省市运动员的管理办法
(沪体训[1999]328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全运战略、提高上海业余训练的整体水平,维护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实现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促进人才合法、有序流动,使上海的竞技体育水平保持领先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运动训练单位。
第二条 市体委训练处是审批核准引进运动员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组织是协管部门。
第三条 申报引进外省市运动员的条件:
(一) 申报引进的运动员必须是我市已设二线项目的运动员。
(二) 申报引进的外省市运动员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的运动等级称号并需经上海市体育科学选材中心测试认可(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三) 申报引进外省市运动员须持有向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运动员登记注册资格的市一级以上所在体委盖章认可的证明。
(四) 申报引进的外省市运动员其注册资格归属上海,并可代表上海参加全国各项比赛。
(五)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必须与引进的外省市运动员所在单位(法人代表)和运动员本人签订期限为3年以上的协议书。
(六) 引进的运动员必须在本市二线训练点接受常年系统训练、参加上海市组织的各单项集训,训练处将不定期到训练点进行抽查。
(七) 申报单位必须能妥善解决引进运动员的文化学习、训练经费和后勤保障。
(八) 引进外省市运动员须由引进单位交纳保证金(每名运动员暂交2000元),协议期满后保证金退还原单位,凡属假引进则没收保证金并罚款10000元。
第四条 申报引进外省市运动员的程序 :
(一) 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交市体委训练处经市体委训练处核准后,领取引进外省市运动员申报表;
(二) 由申报单位会同该项目管理组织对引进运动员办理由上海市体育科学选材中心负责的各专项技术、体能及骨龄测试;
(三) 交验申报单位与引进运动员原所在单位及运动员本人签订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协议书须确定运动员所代表单位的年限并由该单位法人代表与运动员本人签署意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16周岁以下)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