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委系统教练员业务培训暂行办法
(沪体训[1999]238号)
教练员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对运动员人才的培养,关系到本市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体育运动的发展。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本市在职教练员指导训练、管理队伍、指挥竞赛的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将本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逐步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使本市教练员适应当代竞技体育运动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试行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和《体育教练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体育教练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训对象本市在职教练员以及即将应聘上岗的新教练员均须参加相应级别、相应类别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或注册登记。
二、培训种类
本市教练员业务培训主要由4大类组成:
1. 体育教练员岗前(上岗) 培训: 凡是没有教练经历的新教练,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市体委统一组织举办的教练员岗前培训,因工作需要先上岗的新教练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的补课。具有运动训练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新教练员,可以免于参加教练员岗前培训。
2.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在2000年之前全国所有在职教练员都必须参加1次240学时的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之后都必须每5年参加一次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上海市体委将承办中、初级体育教练员的岗位培训,高级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则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
3. 体育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凡本市在职体育教练员每年都必须参加28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4. 其它各类专业短期培训:
由各单项协会及各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举办的专业培训班。
三、培训内容
1. 体育教练员岗前(上岗)培训主要教学内容是突出教练员的课程,包括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训练的原则与方法、训练计划的制定和科学选材的方法等内容。
2.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以提高教练员思想、业务水平与管理能力为目的,并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教练员不同职务等级要求强调针对性、实用性、注重实效。岗位培训的教材由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大纲组织编写。对于教材建设尚未完成的项目经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由市体委负责组织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