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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四)上海市武装警察总队、上海市公安局系统的干警和职工代表前卫体协注册。组队后的其他干警和职工可按工作单位所在地代表区、县注册。
  (五)上海火车头体协等系指在沪工作的在册人员。
  (六)上海市中等专科学校、上海市技工学校在籍在校学生代表本体育协会注册,其教职员工代表所属局、企业集团、公司注册。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和上海体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均不代表中等专科学校注册。
  (七)凡参加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市单项比赛的市一线运动员以及所有市二线运动员、市属场馆二线、区、县二线运动员均代表原输送单位注册,并标明现所在单位。
  (八)经市体育局批准成立的各体育专业学校、培训班学员代表原输送单位注册。市属场馆训练班学员,根据读书学校所在地代表区、县注册。区、县体育局及其场馆举办的各种训练班,其学员在训1年以上的代表现训练所在单位注册,不足1年的可代表原在读在训单位注册(因自然升学或住房动迁而转学转训者除外)。市和区、县举办的各种训练班学员,如双方签订协议,并经市体育局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备案,可按协议办理注册。
  (九)属体育人才交流培养的 运动员,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市体育局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备案,按协议确定的代表单位注册。
  (十)各参赛单位从外省市引进,并参加本市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本市在编的二线以上运动员,同时必须具有代表上海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或拥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认可的参赛注册证。引进单位必须与引进运动员签订书面协议,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凡已进入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射击运动学校以及其他单位二线运动队的引进运动员,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须凭上述单位的证明,领导签字,并经市体育局训练处确认。
  2.为了有利于上海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提倡真引进,杜绝“雇佣军”现象,凡属引进运动员,须接受市体育局有关部门的随时跟踪、监督和检查,以利于引进运动员工作健康发展。
  第九条 交流和引进协议书须经双方主管单位(区、县体育局)与运动员(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有效期至少1 年,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协议,运动员如要变更代表单位,须由新的代表单位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注册时运动员代表单位有争议,应以第八条各款为判定依据。如双方或多方都有交流协议,则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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