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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沪体竞[1998]592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市体育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凡参加上海市体育局举办的各类市级比赛,均须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局竞赛处为运动员参加上海市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的主管部门;市各单项运动协会或有关委托单位具体负责对本项目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登记和颁发参赛证等工作。参赛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依据。
  第四条 运动员参加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有关代表资格的具体规定应按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上海市各单项比赛,有关代表资格的具体规定应按各单项的竞赛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足球项目按照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办法执行。
  第七条 运动员可按各区、县、局、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当于局级)、系统、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或按竞赛规程规定的资格单位,或经上海市体育局有关业务部门批准认可的资格单位进行注册。
  第八条 运动员隶属单位划分:
  (一)各区、县在校生和所属单位职工可按所属区、县注册,市属各局、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当于局级)、系统、行业体协的职工可按所属局、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当于局级)、系统、行业体协注册。不参加当年比赛的局、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当于局级)、系统、行业体协以及当年组队后其他人员,可按单位所在地代表区、县参加注册(驻沪三军、上海体育学院、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系、上海师范大学体育系、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高桥石油化工总公司、上海梅山冶金公司等除外)。
  (二)区、县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和基层体育传统学校以及俱乐部运动员应分别注册。未经原培训单位同意的运动员,不得转入俱乐部注册。
  (三)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的上海籍学生,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注册,其他在籍在校学生必须代表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注册(协议人员按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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