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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外省市引进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外省市引进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暂行办法
(沪体人[2003]303号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根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构筑上海体育人才新高地的要求,充分运用《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促进本市体育人才引进工作。现就从外省市引进体育教纺员、运动员、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申领对象

  1、确有真才实学,本市目前紧缺而又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力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的国内外各类人才。

  2、具有一定的运动训练水平和发展潜力,曾经取得过较好的运动成绩,但暂不具备办理正式引进调动手续的外省市教练员、运动员。

  二、申领标准

  本市紧缺或确有引进价值的体育教练员、运动员,按市人事局制订的《特殊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专业技能评价办法》中,体育人才专业能力评价分值进行专业水平打分,并达到《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分值。

  其他人员按《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进行测评,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分值。

  三、申领程序

  l、所在单位将经过考察、考核,符合申领条件,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优秀人才的情况书面上报市体育局(附有关申请材料)。

  2、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局领导审批

  3、经局领导批准,由人事处统一向市人事局进行申报。

  四、其他事项

  1、在办妥申领手续后,所在单位可根据《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特征,为持证对象落实相关待遇(办理职工聘用手续、参加本市职称评定或考试、申请子女就读、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因私出国手续等)。

  2、所在单位应对《上海市居住证》持有对象加强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有关引进、换证及离开本市的善后工作。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体育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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