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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办工作的措施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办工作的措施
(沪体办[2005]430号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督办工作是推动决策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机关为基层服务、排忧解难办实事的具体措施。为了进一步改进我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我局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督办工作,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更好地为局领导决策服务。现按照市政府关于督办工作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体育局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督办工作领导

  建立健全督办工作网络,全局系统的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有专职干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重视和加强督办工作,各部门和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应指定督查工作人员,同时根据下达的督办内容,确定每个督办事项的承办人。

  二、明确督办工作内容

  督办工作应紧密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市政府以及局干部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开展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跟踪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具体督办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下达的任务,包括重大工程、重要实事、工作目标等。

  (二)市领导和国家体育总局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事项。

  (三)市体育局重要会议、文件和重大决策。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局党委办负责督办;局长办公会议、处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反映的重要问题以及对本部门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五)基层单位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决定要立即解决的问题。

  (六)局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

  三、规范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领导的指示、批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督办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复期限等,形成拟办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编号、登记。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指定牵头部门。办复期限根据办理难度大小或紧急程度而定:文件有规定办复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文件未作具体规定的为15个工作日(其中领导批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办复时间,但必须说明原因。督办事项一经立项,即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属常规工作的,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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