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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开展第四次上海市裁判员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开展第四次上海市裁判员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体竞〔2006〕725号)


各区、县体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各单项运动协会: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1999〕153号)和上海市体育局下发的《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沪体竞〔2000〕633号)以及《上海市裁判员注册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市迄今已进行过3次全市范围内的裁判员注册登记工作,在裁判员队伍规范管理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经研究决定,本市从今年12月1日起至明年1月31日止,将开展第四次裁判员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员将由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方面负责注册登记(有关注册裁判员名单同时应报上海市体育局备案);一级裁判员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注册登记(上海体育学院负责本校一级裁判员的注册登记);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请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有关注册裁判员名单同时应报上海市体育局备案)。
  二、上海市体育局委托上海市各单项运动协会负责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注册登记工作。
  三、在一级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每名裁判员需填写1份《裁判员注册登记表》(详见附件1),新注册的裁判员须在该表相应位置粘贴本人近期1寸报名照片1张。此表须在规定注册登记时间内递交上海市单项运动协会留存。
  2.每个项目应将本次所有注册裁判员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填写在《裁判员注册登记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请市各单项运动协会务必于2007年2月15日之前,将上述填妥盖章后的表格(一式二份,一份自存)连同电脑按样打印盘片(3.5英寸,excel方式),报送上海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地址:中山南二路1800号奥林匹克俱乐部内,邮编:200030,传真和电话:64814837)。
  3.一级裁判员的注册费为20元/人,由市各单项运动协会收取。
  4.市各单项运动协会应在所注册裁判员的《一级裁判员证书》(新版)上加盖注册章。
  四、本市各单项运动协会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体育总局和本市有关裁判员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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