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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张榜公布。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者,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客观、公正、求是地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要进行复核,并通过集体研究,对确定救助的家庭颁发医疗救助证,批准其应享受的本次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救助经费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医疗救助证和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院按批准的救助金额先行垫付救助的部分,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自付。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卫生院所每月与县、市(区)民政局结算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时应提供救助对象住院病历原件、医疗收费凭据、转诊证明、住院费用申报表等资料。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到非定点医院、卫生院所住院治疗,县、市(区)民政局凭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转诊证明,可将批准的救助金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医院、卫生院所或个人。

第七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卫生院所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所和县(市、区)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院、卫生院所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院、卫生院所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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