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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对农村贫困群众在大病医疗方面实行的救济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原则;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持有本省农村户口的贫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
  (一)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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