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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
(湘地税函[2004]43号 2006年5月16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在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地税发[2003]22号)中反映的问题,省局对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意见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即简易申报。

  二、对“纯管户”年纳税额在1500元以下,“共管户”年纳税额在84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具体明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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