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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关于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减免税问题

  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对于下岗职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符合减免税条件,手续齐全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办理,统一在窗口开票。

  各级税务部门应建立简便规范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减免税的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以方便纳税人。同时,应做好货物运输业减免税统计工作。

  十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有关办证费用问题

  下岗职工从事包括货物运输业务在内的所有免税业务,其税务登记证的印制成本费用,一律由省局专项拨付,不得向下岗职工收取办证费。

  十二、关于电子开票及发票管理问题

  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6号文规定,我省从2004年9月30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并使用计算机开具。各级地税局要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内部协调,做好电子开票的准备工作。

  旧版货物运输发票截至2004年9月30日止全部作废。由各地征管部门牵头,税政部门配合,进行收缴,力求全部收回,消除隐患。

  十三、关于协调配合问题

  (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和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国家税务局,并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联系,建立密切、畅通的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

  (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将纳税人认定情况与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逐户核对,凡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入税收管理。

  十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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