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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3]68号 2003年9月10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凭原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变更表、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各局按每证10元(不发镜框)收取工本费。各地地税局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原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清册与市局结算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下岗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下岗证上加盖“已办地方税务登记证”条形章 (以下简称条形章,见附件2),并复印。各地地税局凭加盖条 形章的下岗证复印件及税务登记清册与市局结算税务登记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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