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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国税发〔2003〕113号、国税发[2004]82号以及本通知已下放、调整或取消的权限外,其他原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仍予以保留,但对其审批权限作以下调整:
  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对原由省局审批,现改由市州、县市区(分)局或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批的有关税前扣除和减免税项目,实行备案报送制度,其中:年税前扣除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和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次年5月底前由市、州局分户报送省局备案。县市区(分)局报市、州局备案的具体额度和时间,由市、州局具体确定。省、市州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涉税事项,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的报告之日起,应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由省、市州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省、市州地税机关自受理报送资料之日起,应在22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附件:按“两个低于”标准结算工资举例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按“两个低于”标准结算工资举例

  某水泥厂经劳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实现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办法。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2800万元;实现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外,下同)120万元;报表利润450万元(假设除工资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已进成本的实发工资150万元;年末职工平均人数为103人。
  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200万元;实现利税483万元;可提取的工资基金110万元;年末平均职工人数为102人。
  2002年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利税基数为430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120万元;工资浮动系数1 : 0.6。
  问:2002年度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为多少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少万元?
  1、计算可提取的工资基金
  (1)2002年毛实现利润=450万元+(15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
  (2)新增效益工资
  =[(120万元+480万元)÷430万元-1] ×120万元×0.6
  =(1.3953-1)×120万元×0.6
  =28.46万元
  (3)该纳税人2002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
  =120万元+28.46万元=148.46万元
  2、计算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工资
  (1)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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