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本年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上年职工平均人数)] ÷(上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上年职工平均人数)×100%
如果计算表明纳税人人平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需要按下述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本年可扣除的工资=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第一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第二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
(二)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进行结算。
(三)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按“两个低于”标准进行结算时,如果应提工资低于960元计税工资标准的,允许纳税人选择按工效挂钩办法或按每人每月960元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办法进行结算。
九、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及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0]32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01]015号)规定:地方企业及地方控股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的两个月内提出抵扣申请,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省局及时将审核结果抄送各市、州局。企业当年实际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县、市分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现将原规定调整为:对纳税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确认,由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改为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并报省局备案。纳税人当年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
十、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