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含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是否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含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是否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含50%)以上;
(九)企业是否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七、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的后续管理
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事项后,为便于简便操作和税款的均衡入库,对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预缴;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 20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季预缴。
八、取消工效挂钩审批的后续管理
(一)对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要重点审查其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可提取的工资基金
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已进成本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若纳税人已进成本的工资小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则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
新增效益工资={[(实现税金+毛实现利润) ÷核定的利税基数] -1}×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
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2、计算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工资
(1)计算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毛实现利润―新增效益工资+实现的税金―上年实现的利税)÷上年实现的利税×100%
(2)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上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上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100%
如果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需要按下述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上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
第一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第一步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
(3)计算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销售收入÷本年职工平均人数)-(上年销售收入÷上年职工平均人数)] ÷(上年销售收入÷上年职工平均人数)×100%
(4)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