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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含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是否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含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是否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含50%)以上;
  (九)企业是否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七、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的后续管理
  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事项后,为便于简便操作和税款的均衡入库,对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预缴;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 20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季预缴。
  八、取消工效挂钩审批的后续管理
  (一)对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要重点审查其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可提取的工资基金
  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已进成本的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若纳税人已进成本的工资小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则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
  新增效益工资={[(实现税金+毛实现利润) ÷核定的利税基数] -1}×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
  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2、计算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工资
  (1)计算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毛实现利润―新增效益工资+实现的税金―上年实现的利税)÷上年实现的利税×100%
  (2)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上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上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100%
  如果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需要按下述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上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
  第一步应剔除的工资部分=本年可提取的工资基金-第一步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
  (3)计算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销售收入÷本年职工平均人数)-(上年销售收入÷上年职工平均人数)] ÷(上年销售收入÷上年职工平均人数)×100%
  (4)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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