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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现将原规定中立项确认审核权及加计扣除审批权取消。纳税人要真实反映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纳税人自主申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如实提供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及本年的增长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归集的技术开发费要进行逐项核实。技术开发费的具体内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五、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取消对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后,按政策可自主申报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年终结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重点核实纳税人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是否在60%(含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经费当年是否达到销售收入的5%(含5%)以上。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六、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后续管理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附送的材料包括: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发放的软件生产企业证书;企业职工总人数以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企业年总收入、自产软件收入情况。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申请时,要重点审查纳税人以下情况:
  (一)是否属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是否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是否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高于50%(含50%);
  (五)是否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六)是否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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