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管理,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函[1996]259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执行,但对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由总机构直接向市、州局提出申请,由市、州局审批确定。对全省范围内跨市、州经营的总机构,其管理费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上报省局审批;2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机构所在地市、州局审批。经商省国税局同意,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属国、地税税务机关的,其总机构由国税机关主管的,管理费由国税局审批;总机构由地税机关主管的,管理费由地税局审批。
三、取消亏损弥补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3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01]015号)规定:对税前补亏的审批,原则上省级企业由省局审批,地(市)、县级企业分别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对企业年度税前弥补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局审批,县(市)分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取消该项目的审批后,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在年度申报自行弥补亏损时应报送以下资料: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亏损年度税务部门检查(结算)资料。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样式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湘地税函[1998]170号)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
对发生亏损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所得税检查(结算),核实亏损数额。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历年弥补亏损情况要进行审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确认、加计扣除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65号)规定: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其年内技术开发费实际抵扣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立项确认书由各地、州、市审核并下达。但年终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抵扣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仍需报省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