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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12月1日 湘地税发〔2004〕9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财产损失的审批,原则上省级企业的财产损失由省局审批,地、市、县级企业的财产损失分别由同级地税机关审批,但企业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分别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
  以上规定调整为: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以及投资损失,按即报即批的办法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即:纳税人发生的上述相关损失,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再由主管地税机关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其中:对省局直属局所辖纳税人,其发生的相关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局自行审批, 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直属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和市、州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所辖纳税人,其相关损失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原则,由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调整总机构管理费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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