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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租赁固定资产经营的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能否税前扣除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租赁固定资产经营的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能否税前扣除的批复
(2003年8月22日 湘地税函[2003]10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租赁固定资产经营的支出因未取得合法票据能否税前扣除的请示》(潭地税发[2003]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根据此规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如有相应的租赁合同、结算单据、发票或经税务机关予以认可的收付款凭证作为证据支持,可认定租赁事实、内容等要件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暂行办法》(湘地税发[1999]93号)第四章“不允许扣除项目”中第12目所称“非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也指涉及所得税事项须证据支持,且该文所指合法有效凭证并不仅是指发票。根据此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企业租赁行为存在,可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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