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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单个项目申报科技三项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础上原则上都要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并按受市科技、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凭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其它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科技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召标、评估(评审),项目实施绩效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列入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按当年市科技三项费用的3%控制,由市科技局按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三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南昌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制定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科技发展领域和方向,确定科技三项费用资助范围,并予以发布。

  第九条 申报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申报项目,同时按规定编制项目经费来源预算、成本支出预算及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意见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并将项目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执行。批准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拨付



  市级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即市财政局根据两家联合下文和市科技局与其不担单位签订的科技计划合同办理拨款手续。县(区)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按同样的程序在县(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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