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9日)废止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财教[2003]61号)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管好用好科技三项费用。
附件:《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定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民营单位,中方控股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可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三项费用。党政机关等职能部门不直接承担科技项目,不安排科技三项费。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应突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点,提高重大项目经费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产业牵动面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包括:1、重点攻关计划项目(含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2、星火计划项目;3、火炬计划项目;4、科技基金;5、软科学计划项目;6、国际合作交流科技计划项目;7、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8、市级重点实验室科研设备项目;9、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10、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可以采取拨款、资本金投入、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在使用上应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