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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南昌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南昌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政厅[199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切实维护我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市审计局制订了《南昌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防止建设资金流失,提高投资效益,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基发[1991]43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南昌市审计局负责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安排每年竣工项目的审计计划,并根据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审计时间视工程项目的实际竣工时间而定,当年未竣工或未审计完成的项目可安排到次年进行审计。

  二、市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银行借款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均须在竣工前一个月向市审计局申报,以利于统筹安排审计计划。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土建、装潢、设备安装等工程。装潢及设备安装与土建分段施工,分别决算的应分别进行审计。在原有建筑物上单独进行装潢的工程亦属审计范围。审计时,按照国家审计署审基发[1991]430号文件所列的11项内容有重点地进行。

  四、被审计项目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单位、金融机构、材料供应单位等),必须配合审计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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