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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虚盈实亏、潜亏、损失浪费、挥霍国家资财、非法占有私分国家财物等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审计中发现贪污、挪用公款、骗税逃税、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移送。

  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理时要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严格区别搞活经济与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特别是企业为搞活经营采取的灵活积极措施,都应当予以支持,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

  八、努力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实施市政府颁发的《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5]37号)。各级领导都要重视支持内审工作,充实内部审计队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内审机构作用,使之成为企业、部门领导搞好管理的得力助手。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促使内部审计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九、乡镇审计工作要力争上一个台阶。各县、区政府要重视乡镇审计工作,对其必要的经费给予保证,并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市、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乡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从今年起各乡镇都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全面实行对村财务的审计监督制度,重点促进健全乡、村级财务管理,减轻农民负担。

  十、进一步规范社会审计执业行为。要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则要求来规范我市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行为,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严格依法办事。社审组织都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市社会审计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是搞好我市审计工作的基础。各级审计机关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以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把好进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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