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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金是否落实,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未经审计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审计。有财政投资的新开工项目,须在下达市财政基建资金安排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开工前审计;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自筹基建项目,由审计机关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后,方可列入自筹基建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各种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审查决算编制的依据和准确性、真实性,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高估冒算、转移投资、挥霍浪费等问题。凡财政拨款(含部分拨款)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审计结果送计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联合计委、财政等部门组织审计;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有收费项目、有经济罚没权、有预算外收入单位的审计监督。促进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法,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制度,今后若再发现仍未按规定执行者,审计部门要坚决按《关于在全市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的决定》(洪发[1996]32号)执行,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其他机构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各种基金、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对群众关注的、社会影响大的基金或资金,每年必须进行审计,既防止其提高征收比例、扩大征收范围、又防止其管理不严、侵占挪用、造成流失,以确保其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六、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交接审计。市直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其离任时,必须实行离任审计。通过审计核实资产、负债,划清经济责任,便于领导班子顺利交接,为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廉政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县级单位(不含副县级)的审计,以及市级党政领导指定的单位审计,由市审计局实施;其他的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内审机构或由审计部门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七、增强审计处理力度。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应该依法处理、处罚。对偷漏应交的税费、隐瞒截留应交财政收入的,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拨款、奖金的,对擅自减免税收的,对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的,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违纪行为,审计机关严格按《审计法》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对拒不执行审计机关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通知主管部门督促执行,也可以通知银行扣交应上交财政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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