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洪府发[199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使我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
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我市加强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计监督,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有力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树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
审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做好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乡镇审计人员都应认真履行职责,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促进内部管理。
二、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监督。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保证其不断增值。审计机关要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实行轮审制,对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作为重点审计对象。要加强企业兼并、出售、合资、股份合作制改造等改革过程中的审计,注意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不被蚕食。严肃查处企业领导人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有者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严肃查处企业偷漏税费;严肃查处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逐步实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1997年底以前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到2000年,依法应当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实行这项制度。对未按规定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企业,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应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市属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均应执行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