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审计的内容:
1、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2、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4、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5、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与其执行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
(一)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应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市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负责实施的审计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四)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1、被审计对象单位的基本情况;
2、审计实施的主要情况;
3、审计的主要结果;
4、任期经济责任评价;
5、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已经作出处理的情况;
6、审计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调任、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县、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好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