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安排一部分任期较长的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由市委组织部门向市审计机关提出书面通知。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涉及企业领导人变更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安排一部分任期较长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审计的通知由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含组织人事、市直各委、办、局、授权经营公司)根据本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任职情况,于每年底拟定审计对象名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审计机关下达通知。年内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或调整审计名单的,仍由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按程序办理审计通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接本级政府通知后,依照市人大[1999]第23号公告规定组织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本人。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内容:
1、预算拨款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以及债权债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