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办发[2000]5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现将《南昌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OO年一月十七日
南昌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
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
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第23号公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计对象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党政正职领导(以下简称党政领导干部),和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