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由市委组织部、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过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后,市委组织部向市审计局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由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程序实施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实施审计后的五日内,应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重点说明以下事项:
(一)领导干部本人的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和涉及经济活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问题以及某项经济活动可能对今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五)任期内经济工作的自我评价;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领导成员会议(含党组会议、党委会议、领导办公室会议等)有关经济方面的记录、纪要和文件;
(二)查阅相关单位的经济活动资料;
(三)听取领导干部本人作情况介绍,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根据需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应提前介入。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者本人认为与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市审计局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由市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要求,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相应法定文书。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