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级党组织审定、公示、确定。市委卫生工委对各单位党组织上报的拟表彰对象进行审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全市卫生系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确定表彰对象并发文表彰。
三、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条件和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模范履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
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2、积极组织领导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各项工作,成效显著,所属单位(科室)至少有一个市委卫生工委级“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
3、认真贯彻落实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各项制度,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综合测评达90分以上;
4、党务工作措施得力,组织活动有成效,在卫生系统“两委”工作目标考核中综合测评达90分以上;
5、班子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调,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能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拥护,群众满意度高;
6、在卫生系统各项专项工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有特色、有亮点,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7、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作用,实施党群工作一体化,思想政治工作富有实效;
8、所属单位(科室)本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差错和事故,无违法违纪的现象以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评选办法
1、评选范围:市委卫生工委所属基层党组织,各区卫生局党委及所属基层党组织。
2、评选原则:本着民主集中讨论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
3、评选程序:
(1)民主推荐。按照市委卫生工委下达的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名额,各单位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层层选拔的方式,推荐拟表彰对象。
(2)单位党组织审核、公示、上报。各单位党组织按照评选条件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报表彰对象推荐表。
(3)上级党组织审定、公示、确定。市委卫生工委对各单位上报的拟表彰对象进行审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全市卫生系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确定表彰对象并发文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