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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麻疹诊断上报工作的通知

  对未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疑似病例,经个案调查,由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各街道预防保健所专业人员进行病例订正工作。对发病过程符合麻疹临床诊断病例标准者,订正为“临床诊断病例”;对不符合麻疹临床诊断病例标准者,订正为其它疾病;对无法追踪调查者,保持“疑似病例”诊断,无需订正。

  附件:麻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3-1995)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麻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5983-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麻疹的诊断标准和处理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人员对麻疹病人的诊断、报告和处理的应用。
  2 诊断原则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强,在麻疹减毒活疫苗普遍应用后,不但存在症状典型的麻疹,而且存在症状不典型的病人,前者可根据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作出诊断,后者需根据血清麻疹抗体的检测或麻疹病毒的分离阳性作出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临床症状
  3.1.1 全身皮肤出现红色斑丘疹。
  3.1.2 发热(38℃或更高)。
  3.1.3 咳嗽或上呼吸道卡他症状,或结合膜炎。
  3.1.4 起病早期(一般于病程第2~3日)在口腔颊粘膜见到麻疹粘膜斑(Koplik氏斑)。
  3.1.5 皮肤红色斑丘疹由耳后开始向全身扩展,持续3天以上呈典型经过。
  3.2 流行病学史
  与确诊麻疹的病人有接触史,潜伏期6~18天。
  3.3 实验室诊断
  3.3.1 一个月内未接种过麻疹减毒活疫苗而在血清中查到麻疹lgM抗体。
  3.3.2 恢复期病人血清中麻疹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或4倍以上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转。
  3.3.3 从鼻咽部分泌物或血液中分离到麻疹病毒(附录A),或检测到麻疹病毒核酸。
  3.4 病例分类
  3.4.1 疑似病例
  具备3.1.1 加3.1.2条者,或同时伴有3.1.3条者。
  3.4.2 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加3.1.4条或3.1.5条或3.2条。
  3.4.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加3.3.1条或3.3.2条或3.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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