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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09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0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发售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应开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印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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